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核查,你养殖场于2014年3月建设,2014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猪养殖。养殖场占地面积约1800平方,建设面积约1000平方米,现生猪存栏为1000头。养殖场设有猪舍1栋、宿舍1栋,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有一个容积约1800立方米的化粪池;一个容积约800立方米的贮液池;一个容积约60立方米的沼气池;一个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发酵大棚;一台干湿分离机。你养殖场挂靠扬翔公司养殖,处理工艺:粪污→贮粪槽→沼气池→化粪池→干湿分离→贮液池→部分抽到消纳地消纳-部分排入旁边小河流。
据现场勘察,在你养殖场西南面的贮液池外的水沟发现有明显粪污外排的痕迹,粪污流出水沟后遗留环境一直流往东南面约35米距离的小河流。据韦勇南现场指认主要是2025年5月29日,贮液池内的垂直堵塞管道爆裂,池内粪污从管道底部通过外墙设置的一个小正方形的小池溢出旁边的排水沟,通过排水沟排入附近不河流,维持的时间约2小时,排放的粪污量约200立方米。当时养殖场已对管道进行及时修复。
你养殖场在贮液池东面墙体设置有三个管道口,其中两个沿墙体设置,一个为白色垂直管道,在贮液池墙体外用弯头连接,最终用管道连接汇合到一条白色管道上,所汇合管道通过埋设在地下一路通到附近小河流旁,全程长度约25米。贮液池内设置的管口与池顶落差约40厘米,贮液池池体的水位达到管口高度可自动流出,通过布设在地下的塑料管进入东南面的小河流。现场检查时,埋设的管道在小河流旁的排放口没有粪污排出,但明显有排放粪污痕迹,且在排放口下方的小河中积有一些黑色粪污。韦勇南现场指认从贮液池通往东南面小河流的管道是韦勇南于2025年3月实施埋设的,直径为160毫米的白色管道一直通往养殖场东南面小河流岸边,全程长度约25米。养殖场用所埋设的管道排放过一次粪污,排放时间约1个小时,排放量约80立方米,贮液池的粪污通过埋设的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环境,途中没有经过其他任何环保设施做处理。现场调查时,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开展现场采样监测时,对贮液池内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2025年6月30日,广西华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监测报告(业务编号:C25132),监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3.02×103mg/L、化学需氧量7.59×103mg/L、悬浮物1.21×103mg/L、氨氮789mg/L、总磷90.8mg/L。对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化学需氧量400mg/L、悬浮物200mg/L、氨氮80mg/L、总磷8.0mg/L,分别超标1913%、1797%、505%、886%、1035%。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5月30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在你养殖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30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三)影像证据:2025年5月30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在你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张。
(四)监测报告:2025年5月30日,广西华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进行了采样、封样和拍照存证,并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了监测报告(业务编号:C25132)。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木根镇勇南生猪养殖场
2.《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桂平市木根镇勇南生猪养殖场
3.环境信访举报件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提供单位:我局执法人员收集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27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5年8月1日收到上述文书。2025年8月5日,我局收到你养殖场书面《陈述申辩书》。申请理由主要内容是:一、我埋设的管道出口是在污水池最高点往下40CM处:是溢流口,用来保护污水池,防止崩塌,不是用于排污。将部分管道埋于地下为了不影响农户耕种和不让管道暴晒,且管道出入口没有隐藏,所以并不是私设暗管来逃避贵局监管。二、污水超标数据不在常规粪水参考值范围内,检测污水是直接从污水池取样,并不是从排出物中取样,希望贵局能减轻该项载量取值。三、2025年5月29日污水池外的小方池墙体破裂造成污水意外排出,发现后已经马上修复,说明我不是故意外排。四、我养殖场一直积极努力配合整改并没有逃避贵局监管的行为,且已经购买新的干湿分离机、叠螺机等设备,并增铺设消纳污水管道到山上。
陈述和申辩请求:贵局对我小型养殖户罚款太沉重,小养殖场无法承担该罚金,希望贵局减轻处罚,给我一个整改的机会。谢谢!
我局审核认为:一、你养殖场埋设的管道出口是在污水池最高点往下40cm处,连接的管道埋于地下通往外环境,污水池贮存的污水达到管口的位置,会溢流排出外环境,对环境能够造成影响。二、现场采样时,因外环境不具备直接采样条件,据现场勘察,设置在污水池的管道直接通往外环境,中间没有连接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污水池的污水可通过管道直接排出外环境,污水排放过程中浓度没发生变化,位于污水池进行采样监测的数据,可以反映出污水外排到外环境实时浓度。三、你养殖场对污水池损坏的地方做修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四、你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案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件,经对接你养殖场负责人,愿意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于2025年9月8日签订《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评估委托书》。
综上所述,对你养殖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申请予以采纳。鉴于你养殖场: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积极努力配合整改,愿意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公司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养殖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在自由裁量计算罚款金额¥274150元基础上下浮10%,下浮后处罚金额为¥246735元,即对你养殖场罚款¥246735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5〕402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裁量结果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罚款贰拾肆万陆仟柒佰叁拾伍元(¥246735)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贵港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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